疤痕论坛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搜索
查看: 2964|回复: 0

疤痕多长算10级伤残,十级伤残面部疤痕鉴定

[复制链接]

6万

主题

6万

帖子

0

积分

新手上路

发表于 2022-5-17 07:45:0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疤痕多长算10级伤残


法律分析:根据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的相关规定,其面部线条状疤痕在十厘米以上的,算十级伤残。疤痕位于脸部长10厘米大于2平方厘米的为十级伤残,如果疤痕在身体位置上,面积大于1%,小于5%的为十级伤残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法律依据: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
5.10十级
5.10.1定级原则
器官部分缺损,形态异常,无功能障碍,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,无生活自理障碍。
5.10.2十级条款系列
凡符合5.10.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。
1)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;2)面部有瘢痕,植皮,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>2 cm2(注:2为平方);3)全身瘢痕面积

疤痕伤残鉴定的标准


面部疤痕伤残主要有十个等级,其中一、二级的鉴定标准为:
一级:面部重度毁容,同时伴有表B.2中二级伤残之一;全身重度瘢痕形成,占体表面积≥90%,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。
二级:全身重度瘢痕形成,占体表面积≥80%,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;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
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可以收取鉴定费用。经鉴定,属于医疗事故的,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;不属于医疗事故的,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。鉴定费用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。


烫伤1—10级伤残鉴定标准


烫伤1—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按遗留的瘢痕评定伤残等级。1—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:1、一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%或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,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%。2、二级伤残: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%。3、三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%。4、四级伤残: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%。5、五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%。6、六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%。7、七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%。8、八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%。9、九级伤残: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,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%。10、十级伤残:面部瘢痕面积达到2cm_,或者全身瘢痕面积达到1%的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拓展资料:烧烫伤面积的计算标准:
1、成年人,烧伤面积估算依照”九法则“来估算的:
头部占身体表面积的9%,躯干正面占身体表面积的18%,躯干背面占

面部有伤痕就算十级伤残吗


脸上十厘米的伤疤算十级伤残。
十级伤残:头面部损伤致:
1、一眼低视力1级; 
2、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,影响容貌;
3、一眼视野中度缺损(直径小于6O”); 
4、口腔损伤,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,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,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;
5、轻度张口受限,影响容貌; 
6、颞颌下关节损伤,中度张口受限,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; 
7、舌尖部分缺失(或畸形),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;
8、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;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;
9、一侧耳廊缺失(或畸形) 10% 以上;
10、鼻尖缺失(或畸形)。影响容貌; 
11、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’以上,影响容貌;
12、面部细小瘢痕(或色素明显改变)面积15cm’以上,影响容貌; 
13、头皮无毛发ZOcm以上; 
14、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,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;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,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; 
15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,容貌变形。


扩展资料:
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,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,一级最重。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。上一级劳动部门在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手机版|小黑屋|疤痕论坛 ( 蜀ICP备20006951号 )

GMT+8, 2024-11-24 03:41 , Processed in 0.018899 second(s), 18 queries .

Copyright © 2001-2020, Tencent Cloud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